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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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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房屋及附属设施改造和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工作,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安全度、完好度和使用功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院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是指不改变原主体结构,提高建筑及设施的安全度、完好度或变更使用功能的工程行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是指保持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现有使用功能,对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部位进行修理维护,以满足正常的使用需求的工程行为。
第四条  基建工程处负责改造和维修的范围为:
1、全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改造;
2、全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事项协调;
3、全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保修期外涉及的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项目的维修,具体包括:墙面、地面、门窗、栏杆、防水等项目的维修;
4、学生公寓内的家具维修。
第五条  改造和维修按工程量大小和性质分为三类:零星维修、中型维修、专项改造。
零星维修:指费用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
中型维修:指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专项改造:凡第三条定义的改造工程均列入专项改造。
 
第二章 改造和维修实施程序及经费来源
 
第六条  零星维修报修程序由使用者到报修点填写报修单(其中学生公寓由宿舍管理人员登记后统一报修;如遇紧急情况也可电话报修)→现场核实→维修→由使用者或单位负责人验收并签字。
第七条  中型维修报修程序由使用者或发现损害情况者到报修点报修(其中学生公寓由宿舍管理人员登记后统一报修;如遇紧急情况也可电话报修)→现场核实并估算维修量→方案论证→维修→由使用者和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并签字。
第八条  零星维修和中型维修所需费用年初由学院统一预算。
第九条  改造工程应进行论证并经学院批准预算后实施,其程序如下:
1、立项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由各使用者根据房屋使用要求,向基建工程处提出下一年度房屋及附属设施改造申请;
2、项目论证:每年11月底前,基建工程处会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学保障处及使用者对拟改造工程进行考察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参与论证。项目论证后形成专项工程改造年度计划书,提交学院审批后,列入第二年专项改造工程预算。
第十条  改造工程特殊情况的处理改造工程年度计划确定后,在日常使用及安全检查中新发现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的安全问题、功能问题等,或其它原因需要立即改造的,可以按机动项目论证立项并报学院审批,由学院确定所需经费来源后实施。
 
第三章  改造和维修工程的管理
 
第十一条  改造和维修工程,项目规模达到招标标准的,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标准的依据学院规定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二条  改造和维修工程涉及到建筑外观、结构、消防、水电等影响建筑美观、安全的,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学院房产设施不受损害,如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维修工程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每年12月底前,采用商务谈判的方式,确定下年度的维修施工单位并签订年度维修合同。
改造工程合同:改造工程确定施工单位后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承担中型维修和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基建工程处报送施工方案,经审查通过并经使用者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  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由监理人员(若有)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核实,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后,由基建工程处组织设计(若有)、监理(若有)、施工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工程处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立项文件、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变更通知、竣工验收资料等。备案后,施工单位方可上报竣工结算资料。
 
第四章  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所有改造和维修工程竣工后须进行审计,其程序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基建工程处接收资料→送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结算→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条  凡学院租赁给他人经营、委托他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者或管理者自行出资改造和维修;学院有明确规定由使用单位自行出资改造和维修的项目不属于学院改造维修范围。但上述改造和维修项目如涉及到建筑外观、结构、消防、水电等影响建筑美观、安全的,必须将方案书面报经基建工程处审查同意并登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教师公寓的户内改造和维修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如需装修或改造的,须将装修或改造方案报基建工程处审查同意并登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属于维修范围,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自行实施的改造维修工作完毕后,必须自行清理现场,恢复竣工环境。
第二十四条  凡校区内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具有个人产权属性的教工住房,产权所有者或居住者装修或改造时,应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110号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院内改造或维修工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不予办理付款等各项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擅自拆改的单位或个人,学院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凡因私自拆、改等行为造成房屋裂缝、倾斜、倒塌以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切责任;若造成其它安全隐患的,学院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当事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二)凡自行实施的改造或维修项目,施工完毕后未按要求及时恢复竣工环境的,学院有权责令限期恢复,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恢复的,学院有权委托他人恢复,恢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改造或维修实施者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院发布的与之有关的制度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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