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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结算质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除学校新校区建设外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消防建设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

(一)根据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竣工结算审计采取纪检监察审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采取内审与委托审计协同审计方式;

(二)纪检监察审计处选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如下,若遇特殊情况需另行考虑

(一)单项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采取工程管理部门自审,纪检监察审计处抽查审核方式。工程管理部门在本年度末应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报送所有工程项目清单并列明金额,以备纪检监察审计处抽查验证;

(二)单项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200 万元以下,采取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三)单项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采取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应签订可调价格施工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需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则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预算、合同草稿等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

(五)单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且符合成都医学院工程审计咨询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相关规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从备选库中产生。

第六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重点;

(三)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

第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报送项目施工合同,以便组织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学校财务部门凭审核报告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第九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从纪检监察审计处相关经费中列支。工程项目付费标准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在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按合同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参与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审计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制定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四)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聘任工作;

(五)负责监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施工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七)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确保整个审计工作正常运行;

(八)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纪检监察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工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意见;

(四)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工程项目类别、规模和特点,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能再补充相应资料。

第十六条  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应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送审资料

根据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工程项目类别、规模和特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等;

(二)施工项目通知单、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清单)及投标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等;

(五)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量计量及项目验收单,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技术核定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材料购置清单、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计价单等相关资料,经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及评、定标办法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八)竣工图(工程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程序

根据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工程项目类别、规模和特点,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结算资料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报送的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初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三)纪检监察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计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

(四)审核结束后,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定案并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制度》(院纪监审〔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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