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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是讨论基建工程处及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技术部重要的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需要集体决策事项的日常议事决策机制。
第三条 处务会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二)坚持“一事一议”,会前充分准备,会上充分讨论;
(三)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决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为周一上午。如遇需要临时召开的情况,由处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参会人员为全处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及其它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须有全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必须有全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因故不能参会者,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认真了解议题,如对讨论议题有异议,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处务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议,研究制定本处的具体贯彻落实方案;
(二)研究审定本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发展规划以及重要专项工作方案;
(三)听取各科室业务推进情况,后续推进计划等工作部署;通报近期重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督查督办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四)审议本处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根据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需经处务会集体决策确定的采购项目;
(六)根据《成都医学院基建改造和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的预估费用超过2万元维修项目;
(七)讨论重要设备采购、资产处置及管理事项;
(八)审定本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九)处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处务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议题确定:
(一)提交的议题应由各科室向处长汇报,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二)综合科负责汇总议题并通知参会人员。
(三)凡提交审议的议题,提出科室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调查研究,书面材料等),并形成初步建议。
第十条 会前通知:
议题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如会议时间有变化需及时通知与会人员。涉及年度预算编制,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项目采购等重要事项的议题材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审阅。
第十一条 议事原则:
(一)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汇报情况,专业工程师进行技术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二)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处长应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委托副处长主持时,处长应在听取主持人汇报的会议讨论情况后,做出结论性意见。
(三)对议题分歧较大时,主持人可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或暂缓决定。表决可根据事项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涉及重要事项需三分之二);暂缓决定的,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行复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与执行
第十二条 回避与保密:
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对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及讨论过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决议落实:
(一)处务会决议一旦形成,个人及科室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得消极对抗。
(二)实行“分工负责制”。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处领导牵头,相关科室负责落实,明确完成时限。
第十四条 督查反馈:
副处长负责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在下次处务会上通报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责任科室需提前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基建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