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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建工程处负责的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零星维修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依法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工程项目;
(二)维修改造项目:指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加固、功能变更或局部改造,且学校预算单独立项的项目;
(三)零星维修项目:指对校园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进行的小型、即时性维修作业。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并落实施工各参与方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 安全文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基建工程处负责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安全责任、义务;审查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周边管线、设施及建筑、构筑物安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从源头上规避因设计不当引发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主体,承担安全文明生产直接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
(一)建立项目安全文明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文明管理岗位责任,足额配备安全文明管理人员;
(二)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学校及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承担监理责任,审查施工安全文明方案,监督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完善报规、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前,由监理审核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质后,报基建工程处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后,报基建工程处审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还需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开工前须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将本细则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至少组织1次由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每月至少核查1次施工单位和监督单位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危大工程关键施工环节必须到场检查,并留有带时间水印的影像记录。
第十二条 零星维修由基建工程处委托的专业维修单位,依据行业规范及学校维修改造标准直接实施,但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遵守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维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有条件的须设置有效安全隔离措施,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 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通道、材料堆放区域须经基建工程处确认,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振动和光污染,减少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干扰。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处按照《成都医学院基建工程处巡查工作制度(暂行)》及本细则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处建立包含所有现有建筑的详细信息台账,包括建筑年代、设计图纸、结构类型、历次改造、加固记录与安全鉴定报告等,实现“一建筑一档案”的动态管理。资料管理员归口基建工程处综合科管理,对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料管理员须在改造或加固项目结算审计后30日内更新相关台账内容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台账复核;复核发现信息缺失或存疑的,应在30日内完成补充或核实。台账应实现电子化备份,保持连续可追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其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设备与设施。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或执行上述不合理要求,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建设单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基建部门、保卫部门报告。基建部门、保卫部门接报后须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及影音记录,妥善保管物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基建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